一、适用范围: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
二、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三、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四、数量限制:无
五、申请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依法撤销备案。
六、禁止性要求: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七、申请材料:(一)法人单位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及分管保安负责人身份证;(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复印件;(四)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复印件。(五)、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服务之日起30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二)审查:所在地派出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 所在地分(县)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批。
九、需提供资料及配合事项: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3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保安员基本情况、保安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