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银保监罚决〔2023〕52号
当事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
经查明,你分中心存在以下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行为:
你分中心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通过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客户进行电话外呼方式代理销售中*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存在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保单64笔(主险与附加险合并),已收保费39.96万元,已收代理手续费448,545.62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
上述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等销售误导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分中心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8,545.62元,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沈阳分中心副总经理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这里把代理手续费全部没收了,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无论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还是《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对违法所得的处罚均有上限。
比如《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而真正违法所得处罚比较严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