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的许可证申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和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3、受理。许可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现场核查。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审批。许可机关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6、发证。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7、公告。许可机关对核准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二、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