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准备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职业资格、从业人员培训、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的证书或情况说明;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二是申请人申请。申请准备完备后,申请人向营业执照审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四是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书面、现场勘察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与提交材料不符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是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作出给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六是行政审批部门文书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批准后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七是行政审批部门公告。凡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许可决定应当在所在地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
一、办理要有哪些材料:
1、申请书、《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2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办公场所的一些设备;
7、工作规范和章程;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以上,可以认缴;
2、合乎业务范围的经营场所;
3、2名人员1个月的社保记录;
4、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