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
(一)《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明、房产所有证明或有效的土地、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交站场设置包括安全消防和管理设施及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材料及企业风险资金设置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八)企业必需的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
3
1.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申报材料
2.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
3.市运管处出租科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运管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5日,同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4.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被许可人出具《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运管机构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6.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