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所需条件:
1、 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金不少于10万元;
2、 有与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3、 有2名以上(含2)具有人力资源服务相应职业资格(即具有职业指导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师等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济类初级职称)、 大专以上人力资源等相关学历、经过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等专职工作人员(以社保缴交记录为证);
4、 有管理制度和章程(内容含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等);
5、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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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公司及用人单位猎头费用奖励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经厦门市(或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接受本市企事业单位委托采取猎头方式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猎头公司,或采取猎头方式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本市企事业单位;
2.采取猎头方式招聘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须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厦委办发〔2010〕21号和厦委办发〔2010〕22号)规定的引才对象和引才标准;
(2)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厦委办〔2013〕10号)规定的引才对象和引才标准;
(3)《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规定的人才认定标准。
三、发放办法
参照厦府办〔2016〕105号文件精神,给予猎头公司10%猎头费用奖励,给予用人单位40%猎头费用奖励。
四、应提交的材料
1.《猎头公司及用人单位猎头费用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或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我局发放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免提供);
3.委托猎头(招聘)合同及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4.入选相应人才计划的证明或市委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我局经办的可免提供);
5.引进人才近6个月在厦缴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可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