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推进建设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2017年4月我局参照国家科财税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起草了《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为加强对具有升级为国家高企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简化审核流程,加强信用惩戒,市科技局在2018年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新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新办法主要修改如下:
(一)更改办法名称并删去扶持措施。拟另行发布针对市高和国高的扶持办法,因此新办法删去了旧办法的相关章节,更名为《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提高市级高企备案条件。增加了“具有独立经营场所”、“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上年度费用归集的专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简化审核流程。新办法将备案通过的环节前置,“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抽查,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通过的名单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网公开”,而市科技局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前将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通过调整备案流程,加速了备案进度,避免出现企业国高认定通过时市高还没完成备案的情况。
(四)加强信用惩戒。新办法增加了惩戒条款,“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上报‘厦门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以期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形成威慑。
(五)当年重新认定的高企不再备案为市级高企。重新认定的高企,其研发和收入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不再备案入库。
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象必须具备哪些特点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三)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具体流程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通过的名单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网()公开;
(三)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分批次将拟兑现奖励的备案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拟予以奖励的备案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核查确认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企资格;核查无异议的,在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进入奖励资金拨付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