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和说明: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