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2023年申报高企,则需要2022年度的该指标达标。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01
如何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答: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有的地区依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则具有认证证书;
不进行高品认定的地区,评审机构会要求说明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核心技术是否在《技术领域》内。
02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如何提供?
答: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 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实务中:证明材料一般为提供高新技术服务(产品)合同,也可补充提供样品样机图片、第三方检测报告、外部专家的鉴定说明、产品的查新报告等等。
0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如何核算?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要规范核算,在账内单列或者分类统计以 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便作为专项审计的依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应尽可能与企业日常财务记账名称一致,并与企业开具发票名称一致。如果开具发票名称是统称,建议附上销售明细单或者产品出库单加以证明。
04
总合同中既有高新收入、又有非高新收入的,比例如何确定?如何证明?
答:若经登记,则登记结果中会显示相应的比例,乘以当年度取得的总合同金额即可。若未经登记,则需要财务部门、技术部门会同商定,将总合同进行拆分,将合同对应的研发投入费用部分与取得合同的其他成本进行数据比例上的计算,对大合同取得的收入进行类型的划分,评估技术收入占比,以确定合理比例。上述比例确定较为复杂,有时难以证明,需要企业对配套的 技术资料、研发费用核算全面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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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答:国科发火[2016]195号: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意点:
①占50%是指占高品收入,而不是总收入;
②主要产品首先必须是高品(或服务);
③主要产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取得本公司知识产权证书的技术;
④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的技术必须对本产品或服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即在技术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注意1:该指标分母与研发费占比指标的分母不同。该指标分母——总收入,不是销售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注意2: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收入
注意3:如开始享受高企优惠,则该指标不是静态指标,属于动态指标,即每年度都必须达标。
注意4:在高企认定时需要将特殊性、偶然性、非常规的收入尽可能避开认定前的“近一年”——即高企申报的前一年,尤其是大额的投资收益(分红)、接受捐赠收入、大额补贴收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