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嫁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