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齐材料后,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点(窗口)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开具《收到行政备案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备案资料输入保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单位保安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要求自行申请安装保安管理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资料自行输入保安管理信息系统,经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注审核意见,报市局行政审批改革科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制作《行政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交申报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