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及自查报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 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 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药品、医疗器械相 关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其技术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 关证明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申明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