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技术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到企业现场勘查,查看申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有适合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条件。
以上条件均符合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