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5、股权构成证明(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