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文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都可以说是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演出剧(节) 目、
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
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申请书(单位简介、申请项目);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各项信息都清晰、准确的填写,并加盖公章);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验资报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7)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